白癜风的药物治疗应遵循的原则
(一)早期治疗的原则:
大量的实践证明,在白癜风的初发期,治疗是比较容易的。初发 1 ~ 2 个月的白斑,往往在治疗半个月至两个月内,可以消失。这是因为初发的白斑,皮损内尚存有未破坏的黑素细胞,我们称之为“不性白斑”,此时及早治疗,可望于白斑皮肤基底层的黑素细胞、分裂增殖,分泌黑素、并经树枝状突起输送到表皮各层,达到的治果。同时,初发白斑,面积较小,周围正常皮肤的黑素细胞可向白斑区移行,亦有助于白斑消失,缩短疗程。而病程超过一年,疗程则相应的延长,病程数年甚至数十年者,由于白斑内表皮基底层的黑素细胞破坏,甚至毛囊内的黑素细胞亦消失,治疗就相当困难了。因此,早期诊断,早期治疗,是治疗白癜风病的一个重要原则。需要指出的是,白癜风的初发皮损往往为点状、小片状的减色斑,境界模糊,隐约可见,与正常皮肤不易区分,易被误诊为白色糠疹或汗斑等,由于失治、误治、给患者带来终生痛苦。相反亦有由于面部白色糠疹,无色素痣,贫血痣等被误诊为白癜风而长期治疗不效,给患者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神压力,这样的例子在上屡见不鲜。这是皮肤科门诊医师应当引起重视的问题。
(二)综合治疗的原则:
由于白癜风的发病因素是复杂的、多方面的,各种因素又相互影响,互为因果,其具体机制又尚未明了。因此,任何单一的治疗方法或单种药物的作用,往往是有限的,且疗程较长,率很低。因此,至少在现阶段,治疗白癜风应坚持综合治疗。例如阶段型白癜风,既要考虑神经化学因素,又要考虑其可能引发免疫紊乱的因素,制定系统的、综合的治疗方案,对于提高,提高率是很有必要的。在,几千年来的中医药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治疗白癜风的经验和方药,如能中西医结合,毫无疑问,要比单纯用西药更好。因此,我们强调坚持综合治疗,即内服、外用相结合,中西医相结合、药物和理疗或其它相结合。
(三)分期治疗的原则:
白癜风在病程上可分为静止期和进行期。治疗中,切不可不辨病期,乱涂外用。白癜风的进行期,应以内治为主,调整机体的免疫功能、神经内分泌功能,有其它系统疾病者,如甲状腺病、糖尿病、肝病等,应同时予以治疗。进行期,切不可选择强烈的日光照射或紫外线,以免加重黑素细胞的负荷,增加黑素代谢的毒性产物,加剧黑素细胞的自身破坏。同时,亦不可外涂作用强烈的刺激性药物,如 5 -氟脲嘧啶、氮芥、补骨脂等,以免产生局部刺激反应,损伤黑素细胞,加重免疫紊乱,而致白斑扩大、扩散。稳定期白斑,尤其是小面积的稳定期白斑,方可考虑以外用药为主,同时配合光疗。中医认为初发白斑为风邪阻络,治疗以袪风为主;损害日久,气血失调、瘀血阻滞,络脉不通,所谓久病入络,治以活血化瘀,理气通络;久病,肝肾不足,血亏损,所谓“久病及肾”,治以滋肝补肾、益养血,这种辩证思想在白癜风的治疗中,亦有很好的借鉴和指导意义。
(四)规范治疗的原则:
白癜风病因的复杂性,及色素代谢的生理、病理特点,决定了其疗程一般均较长的特点。一种或药物,常在治疗一个月,二个月,甚至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方可出现,对于这一点,医师和患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思想准备,一要坚持长期治疗,尤其是病程较长的病例,不可能在短时间内,一般以三个月为一疗程,疗程结束后,据治果,方可考虑调整治疗方案。许多患者求治心切,治疗一二个月,不果,就更换所或治疗方法,结果多处转诊,均不见,且延误了治疗的时期,甚至导致病情发展,出现大面积泛发型白癜风。二要避免治疗中断。许多患者,在病初对白癜风缺乏正确的认识,治疗一、二个月未见,以为白癜风属于不治之症,失去信心而中断治疗。亦有因工作繁忙,或出差期间治疗不便而中断治疗;亦有因经济困难,加之对小片白斑未引起足够的重视,中断治疗,重新治疗时,增加了治疗的难度和疗程的长度,医疗费成倍增加,却难以收到理想。
(五)治疗的原则:
白癜风的疗程普遍较长,长期用药,容易产生药物毒性蓄积及的出现。尤其是一些免疫抑制剂、激素及有毒性的中草药,应避免使用。婴幼儿肝脏发育尚不健,慢性肝病、肝功能不者,对于有可能引起肝脏损害的药,亦应慎用,或定期检查肝功能。应当说明,药物引起的肝功能损害,一般在及时停药后可自行恢复,患者无须过度紧张。部分药物可能引起胃肠道消化机能障碍,医师处方时,应采取相应的措施,避免出现或消化道症状。应当指出,对于初发的小面积的白斑,通过普通药物的治疗,一般均能很快控制病情发展,且不可随意泛用皮质类,固醇激素,以损害患者的健康。但是,在上滥皮激素的现象却是很普遍的,这是一种不负责的态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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